首先,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她的交通肇事行为直接而迅速地导致了老王死亡,无论老王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后能否抢救成功,交通肇事都已经使老王的死亡时间得以提前,不能以毒药的毒性够大因而老王必然会死或迟早要死来否定老王死于交通肇事这一事实,不能以假定的因果关系来否认已经实现的因果关系,因此,范某的行为首先构成交通肇事罪。相应地,范某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由于客观上缺少致人死亡结果而不能成立既遂,而只能成立未遂或者中止。
其次,甲的行为因为欠缺有效性要件而不能成立中立犯。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之一,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以中止行为客观上有可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前提的,如果客观上无论如何都不可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然谈不上中止有效性的问题。由于范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导致老王死亡,由此导致她再也不可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导致她彻底失去了成立中止的可能性,因而只能成立犯罪未遂,其曾经产生的中止意图仅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