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性合同已履行可解除吗? 服务性合同的解除

更新时间:2023-01-05 10:03:29作者:佚名

服务性合同已履行可解除吗? 服务性合同的解除

一、服务性合同已履行可解除吗?

服务性合同已履行是可以不用解除的,因为服务性合同已履行表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全部完成,是不用再次进行解除的。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权利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

负债字据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给债务人。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应向债权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此字据应由公证机构等认证。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什么?

关于合同解除包括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由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约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对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进行约定;对于法定解除,一般认为主要是基于《民法典》规定,即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对于因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则较少受到关注,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有明确的规定。

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因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且不需要当事人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较少发生纠纷。但对于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的情形,因为需要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条件下,作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或事实依据,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产生争议。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民事合同之后,一方当事人就成为义务方,一方当事人则成为相对应的权利方,此时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是合同义务履行完毕的,意味着合同已经得到了清偿,此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就自动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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