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有罪免处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1-21 19:01:26作者:佚名

行贿罪有罪免处的条件有哪些?

行贿罪有罪免处的条件有哪些?

一、行贿罪有罪免处的条件有哪些?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都会触犯行贿罪。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这里所谓的不确定利益,是指需要通过竞争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利益是否正当取决于程序是否正当。因此,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获取这种利益,就是一种不正当利益。

二、行贿罪的犯罪要件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三、介绍贿赂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通常如果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以经济或者是其他的手段为了谋取一些不法的利益进行行贿都是触犯行贿罪的,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是会进行立案的。而想要将行贿罪进行免处,通常必须要自己在被发起起诉之前就主动交代犯罪的情节才有可能会被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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