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财产时哪些不应没收(罚款和没收财产)

更新时间:2023-01-04 10:35:14作者:佚名

罚没财产时哪些不应没收(罚款和没收财产)

一、罚没财产时哪些不应没收

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应当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如果是没收全部财产的,还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二、没收财产由谁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构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时适用民事执行中的交付措施,判决没收的特定物遭到不能抗拒的灾害灭失后,不需要继续执行,应作为执行终结处理。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也就是说,没收财产存在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没收部分财产,一种是没收全部财产,其中没收全部财产的,要适当预留一定数额的扶养费用。对具体罪名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并未指明是没收部分财产还是没收全部财产,更遑论没收财产的具体数额了,完全由审案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决,操作空间过大,导致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弹性较大。

罚没财产时不能没收犯罪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财产,没收财产可以由法院执行,也可以由公安机构和法院共同执行,因为公安机构没有单独的执行权,不能单独执行没收财产的决定。没收财产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可适用于刑事案件,也可适用于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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