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户籍不在原籍就不能得到安置补偿吗?

更新时间:2023-01-23 16:01:34作者:未知

「胜诉公告」户籍不在原籍就不能得到安置补偿吗?

曾先生系三亚市xx区xx村民委员会xx村村民,与吴女士系夫妻关系。曾先生在xx村具有170多平的砖混结构房屋,后因结婚投靠、户籍重复等原因,曾先生于2013年注销了重复户籍,但在xx村的住房情况没有变化。2017年8月,xx区政府对xx村等几个村棚户区进行改造。曾先生与吴女士向xx区政府提出安置补偿申请,xx区政府回复曾先生与吴女士不符合安置补偿要求,严重侵害了曾先生与吴女士的合法权益,曾先生与吴女士遂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曾先生、吴女士

委托代理律师:王xx,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x,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

诉讼要点

曾先生、吴女士是否属于xx号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律师解析: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xx律师、谢x律师认为,依照xx区政府做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其中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第(八)类安置对象是xx村村委会xx村、xx村等居委会户籍,在征收范围内有自有住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持有xx村委会等出具的土地来源证明;

2、房屋为框架结构或混合结构,且房屋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含60平方米);

3、户籍在三亚市或儋州市的;

4、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谢x律师根据前述材料分析补偿安置条件后,经过缜密调查,发现曾先生、吴女士完全符合上述第八条中xx区政府补偿安置对象的要求,依法应当予以安置补偿。

法院判决:

一、撤销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曾先生、吴女士申请安置补偿的答复》;

二、被告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按照《三亚市天涯区xx村委会xx村、xx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第(八)类安置对象的补偿标准,给予原告曾先生、吴女士补偿安置。

拆迁过程中可能面临极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如本案中,如维权律师不能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进行准确的分析,并从调研过程中发现、寻找当事人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则本案不能顺利胜诉,当事人也不能获得公正的安置补偿。因此,当拆迁中遇到法律难题而一筹莫展时,建议向专业的拆迁律师咨询,运用法律的角度及多年的拆迁经验帮助维权,也许您的难题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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