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中介绍卖淫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更新时间:2023-01-10 13:01:34作者:佚名

关于刑法中介绍卖淫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一、关于刑法中介绍卖淫罪既遂是以什么标准量刑的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量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童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

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

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在认定介绍卖淫罪的时候需要与组织卖淫罪进行区分,两者在主观上是不一样的,介绍卖淫罪在主观上是为了给卖淫的人员找卖淫的对象,而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是组织卖淫者从事卖淫的活动。介绍卖淫罪的量刑主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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