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12-27 16:01:59作者:佚名

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格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财产损害;二是精神损害。

当侵犯他人人格权致其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当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其精神损害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人格权的性质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自由和尊严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人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幌子的形式出现。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侵犯名誉权还有侵犯人格权都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承担实际发生的损害的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格权的性质包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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