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施工单位可以强拆吗?

更新时间:2023-01-21 19:02:04作者:佚名

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施工单位可以强拆吗?

张大爷户籍原在山东省济南市某街道,该房屋原为公有住房,张大爷本身为该房屋的承租人,之后为了配合周边轨道交通的建设工作,该处房屋开始面临拆迁。没过多久,负责建设的某发展有限公司派出代理人与张大爷一家商谈安置补偿的问题,但是由于张大爷房屋处于低端位置较好,周边的商品房价格也比较高,如果按照拆迁方出具的安置补偿方案,会使得张大爷只能选择购买更偏远地区的房屋,这样来说对张大爷一家造成很不利的影响,使得张大爷一家生活水平降低,双方也就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也多次上门做调解工作但都以失败告终,双方均未做出让步。

过了一个多星期,该公司就开始组织施工工作,同步进行施工现场的清场工作,一时间异常嘈杂,尘土飞扬,严重影响了张大爷一家的日常生活。9月中旬张大爷一家外出购物回家时,惊讶的发现自家房屋已经被强拆了,自家地址上仅仅还留存一片狼藉,家里的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也都被压在废墟下,造成了严重损毁。张大爷在远处看到正在拆除另一处房屋的挖掘机,几个人还在附近争执,张大爷于是赶紧过去询问,想搞清楚到底怎么回事。原来几户邻居也都在和现场的施工人员争论此事,据施工人员说他们也是收到上级的指示,今明两天时间内将施工区域内的所有房屋予以拆除,为下一步的施工工作做准备,他们也不知道张大爷等户还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一会公司负责人会过来协商此事,但是公司负责人只是表示还是按之前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至于屋内生活用品、家具家电等损失每户只另外补偿两万元,张大爷可是对此不予认可,隔天在咨询律师后,随即针对该公司的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本案来看,根据相关的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本案中的公司是很明显没有强制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实施权,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张大爷等被拆迁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施工单位的行为并且已经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就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除去要照价赔偿外,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或者非法处置,本案中,如果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意见,拆迁方依法做出相应的补偿决定后,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施工单位均没有强制拆除的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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