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不生效的谅解书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1-30 12:01:33作者:未知

刑事案件中不生效的谅解书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中不生效的谅解书有哪些?

1、签谅解书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谅解书。

3、谅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4、谅解书系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撤案吗?

取得受害人谅解不一定可以撤案,撤案的法定条件是: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宣告缓刑吗?

取得受害人谅解不一定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根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四、取得受害人谅解法院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正常情况下有刑事谅解书的,基于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法院量刑时都会适当从轻处罚,事实上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也不是必须要出具谅解书,如果没有出具刑事谅解书,也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才能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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