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法条竞合处理可以吗?

更新时间:2023-01-21 13:04:22作者:佚名

行政处罚中的法条竞合处理可以吗?

一、行政处罚中的法条竞合处理可以吗?

行政处罚适用法条竞合,如果一项行为触犯了不同的行政法规的,只能给予一次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处罚主体的冲突,只能按照适用特别法的行政主体优于适用普通法的行政主体的原则,由前者予以处罚;对于法律条款的冲突,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是针对于当事人触犯了我国的行政条款所需要实施的行为,一般在处罚中是可以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实施,如果因同一行为而触犯了多个行政法规,那么在处罚上也是会按一种行政条款来进行处罚,这样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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