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指哪些?

更新时间:2023-01-18 10:02:23作者:佚名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指哪些?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指哪些?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机关的催告书有哪些事项?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上来就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而是在执行强制措施之前会对当事人进行告诫,而且当事人在收到了告诫之后,还有为自己申辩的机会。但如果当事人在给出了这些机会之后,还没有及时修补自己的错误的那么就会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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