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理适用什么情形?

更新时间:2023-02-06 09:03:18作者:未知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理适用什么情形?

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对有矛盾的两方进行最终的裁判,也就是根据法律程序,宣布最终的结果,并且宣布的结果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对宣布结果不服气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十五天之内,再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终解决。

(一)、申请和受理

仲裁的申请是指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所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申请有其自身特点和作用:

第一,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准备,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

第二,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争取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请示;

第三,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手段。

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案件受理的特点:

第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即:仲裁申请程序只有与仲裁受理程序相结合,仲裁程序方能开始;

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标志着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开始,并排除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处理和决定受理案件的相关活动。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进行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基于当事人的授权。

(1)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水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庭时,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独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这时,当事人应当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充分体现了《仲裁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证争议公正解决原则的统一。《仲裁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限期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为确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仲裁法》在组庭问题上确立了仲裁员回避制度。这—制度也是仲裁庭对仲裁争议事项公正解决的法律保证。

(三)、开庭、裁决

开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断的活动。它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解决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解决。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一般应开庭进行,但对于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审理。

裁决指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裁断。它标志着案件的审结,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文书的形成有三种情况:

第一,仲裁庭调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决书;

第二,仲裁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作出的裁决书;

第三,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后,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

上述三种裁决法律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应当说明的是仲裁庭调解形成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

第二,—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或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三,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仲裁一般发生在劳动关系上,仲裁是需要当事人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的。仲裁的时间期限,短一点的会在三个月进行结案,长一点的会在六个月进行结案,有特殊情况下,会有延长的时间期限,但是也是法律规定的时间,不可以超过规定的时间。

在民事案件的纠纷处理中,无论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采用诉讼的方式,如果是经过司法的方式,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解决的,当事人是可以重新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的,无论如何,都是要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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