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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与介绍贿赂罪如何界定?

更新时间:2022-11-17 16:02:27作者:智慧百科

行贿与介绍贿赂罪如何界定?

一、行贿与介绍贿赂罪如何界定?

行贿是行为人自己贿赂,介绍贿赂是帮行贿人贿赂。介绍贿赂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介绍贿赂,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的犯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介绍贿赂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

(二)客观要件

介绍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要件

介绍贿赂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介绍贿赂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行贿与介绍贿赂罪都是性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将会对我国的良好社会秩序和国家的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因此会结合涉案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涉案金额的大小对犯罪嫌疑人处以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的处罚和不同金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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