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要件?

更新时间:2023-01-26 19:03:51作者:未知

什么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要件?

一、什么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要件?

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司法职权的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其罪的,则为那些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包括非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虽为司法工作人员但没有报请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权,都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进行本罪行为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有何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构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徇私舞弊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罪都是特殊主体,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两罪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的主体,需要是司法工作人员,在生活中存在隐瞒、毁灭证据,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对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案子不予移交,行政机构主管领导阻止移交案件的情况,可以按照徇私舞弊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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