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10-31 15:01:55作者:佚名

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必须支出的费用。

程鹏律师提醒:1、医疗费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项目大致有以下几种: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2、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3、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受伤治疗、休养而不能正常上班导致的收入上的损失。

程鹏律师提醒: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假条)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受害人的月收入水平高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法院通常还要要求受害人提供其休假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凭证。但目前许多民营公司,并没有代扣代缴职员个人所得税,导致受害人没有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最终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取证应在取得基本证据的基础,做相应的多一些的准备。3、而对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则应由受害人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用:护理费是指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受害人受伤的程度及自理能力而确定的是否需要护理,及需要多长时间的护理,需要几人的护理。

程鹏律师提醒:1、护理费的有无首先是取决于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意见,如果没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的可能性较小,除非受害人的伤势明显需要人护理,法院会依据受害人的实际伤情情况予以判定。通常一人护理。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程鹏律师提醒: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该项费用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程鹏律师提醒:在理解此条款时,着重把握好以下四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是赔偿义务人赔偿此费用的前提条件。不能住院必须是因为医院无病床等客观原因引起的,而不是受害人或其亲属等自身的原因造成。

七、营养费:由于受害人受伤而需要加强营养产生的费用。

程鹏律师提醒:法院通常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也就是一定要有一个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加强营养的医嘱,佐证有购买相关营养品的正规发票,在此基础上由法官酌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实际是对受害人因伤构成残疾而导致的收入上的损失的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程鹏律师提醒:要确定残疾赔偿金首先要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对受害人进行鉴定,可在诉前委托鉴定,也可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进行鉴定的时机为“治疗终结”。建议咨询律师办理,对能否构成伤残,以及大致能够达到的伤残级别做到心中有数。此项费用因为户口类型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应搜集证据,尽量采用对己方有利的赔偿标准。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的费用,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

程鹏律师提醒: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程鹏律师提醒: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赔偿标准有所不同。

十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程鹏律师提醒:办理丧葬事宜合理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也应得到赔偿。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指侵权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程鹏律师提醒: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三、财产直接损失: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包括车辆、财物、道路、设施和牲畜等。

程鹏律师提醒:当事人对财产损失价值有争议的,由其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一般的车损,多由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委托物价评估中心对车损价值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车损评估报告”。

十四、车辆停运损失费: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程鹏律师提醒:常见的是出租车事故、货车事故,停运每日都会或多或少产生损失。应从修理厂取得修车所耗费的时间,从运输中心取得日平均收益的相关证明,以支持停运损失的主张。

十六、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可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

程鹏律师提醒:在人身权利遭受损害时方可主张此费用。办案过程中,一些受害人试图依据单纯的财产损失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得不到支持的。但是,也并非是只要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既能够得到精神赔偿。往往要与损害的程度相结合参考,例如伤残的级别,以及其他案情。

特别注意:以上的赔偿项目,需要结合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才能够在调解中占据优势,在保险理赔中达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要求。更重要的是掌握了这些证据的一方,就占据了事故处理的优势地位,在诉讼过程中,相关的诉讼请求才可能被法院支持。

如何搜集和运用证据,就成为诉讼的重点。没有绝对完美的证据,只有相对科学的诉讼策略。利用证据达到良好的所能够效果,需要对诉讼程序充分掌握,对法律知识达到专业水准,并不是每一个非专业人员能够随意达到的。

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之处,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律师,充分的沟通。针对个案制定科学合理的策略,才能够得到相对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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