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规定玩忽职守的行为结果犯罪的行为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2-05 15:04:14作者:未知

《刑法》中规定玩忽职守的行为结果犯罪的行为是什么

一、《刑法》中规定玩忽职守的行为结果犯罪的行为是什么?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怎么区分?

1、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刑法》第九章中渎职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渎职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必须研究各种罪的直接客体,这样才能准确地掌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两罪在客观上有三方面区别

(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滥用职权罪主要表观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作为。

因此说,《刑法》中规定玩忽职守的行为结果犯罪的行为首先从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作为开始,直到国家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作为结束,一共是六项行为,缺一不可。

为您推荐

检察院控告申诉答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吗?

检察院控告申诉答复不一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只有是已经结案的控告申诉案件,才需要采取书面的方式答复。对于已经受理控告申诉请求,但是在结案前决定将案件转移给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

2023-02-05 18:04

农村土地转包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从合同效力上看,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若转包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转包合同可能会部分、或者是全部无效。而一旦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从合同签署时起就不具有效力。

2023-02-05 18:04

非故意伤害轻伤判刑不? 非故意伤害轻伤判刑不起诉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故意进行伤害,而是过失进行伤害,导致对方轻伤的话,是不会被判刑。但是前提是要获得对方的谅解,才能够免于刑事处罚,否则对方如果坚持要追溯对方的相关责任,那么也是会被判处刑事处罚的。

2023-02-05 18:04

交通事故一方没钱赔偿怎么办?

如果肇事者没有情进行赔偿的话,那么法院就会对其进行终止财产执行,等候肇事者名下有相应的财产能够进行执行。在对其进行强制性执行,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将会对对方采取刑事责任处罚,并且还需要承担赔偿

2023-02-05 18:04

效力待定合同需具备条件是什么?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属于无处分权的公民;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属于无权代理人的公民。以上几种情况下签署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是需要待定处理的。

2023-02-05 18:04

行政执法申请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首先行政执法机关会对其进行下发强制性执行的。程序提醒对方如果不履行自己的处罚义务,将会对其进行强制性执行。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性执行程序的进行,具体需要根据实际违法行为最终来进行确定。

2023-02-05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