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对于商家的霸王条款有什么惩治)

更新时间:2022-11-03 13:03:57作者:佚名

怎么处理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对于商家的霸王条款有什么惩治)

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是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那么当我们遇到餐饮业的霸王条款时应该怎么处理呢?本文整理了一宗实际事件来分析这个问题,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事件回放及相关链接

2014年2月19日,原告刘某等人到蓉杏酒楼优客店就餐,先选择在大厅就餐,后更换至“V6”包间,并在该包间点餐,随后又从“V6”包间更换至“V13渔舟唱晚”包间。就餐结束后,刘某支付就餐费用1396元,其中含包间费380元。刘某认为包间费属霸王条款,收取不合理,遂诉诸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包间点餐所使用的菜单最后一页印有该酒楼包间收费标准,其中“V13渔舟唱晚”的包间费为380元,该页上载明的“三楼包间收费标准”的文字字号大于该页的其他文字。法院认为,被告收取包间费的规定对消费者并无强制性,没有限制消费者权利或加重消费者责任;且被告在原告接受包间服务前已将包间收费标准告知,未侵犯其知情权,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因餐饮行业霸王条款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如2012年3月,河南郑州市民李某和牛某,到郑州某餐馆吃午饭。餐后,店方收了他们2元消毒餐具费。二人认为不合理,将该饭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返还2元的消毒餐具费,并赔偿其因维权产生的各项费用5675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饭店向用餐者提供卫生、洁净的餐具是其法定义务,不应另行收取餐具费用。饭店提出的收取消毒餐具费是餐饮业普遍存在的合理现象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故2元消毒餐具费应予退还,但原告要求饭店赔偿其5675元各种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判决该饭店仅退还原告2元消毒餐具费。

二、餐饮行业霸王条款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一是经营者追逐经济利益。霸王条款的产生根源是餐饮经营者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从而利用其优势地位或垄断条件,限制消费者权利、增加消费者义务。如一元消费餐具的使用,作为餐饮经营者来说不仅可以省去大笔人工清洗费用,反倒可以从中赚取一定利润,因此特别受到中低端餐饮经营者的钟情。又如禁止自带酒水,餐饮经营者尤其是高端酒楼、饭店提供的酒水价格一般情况下都会超过市价不少,所以才会在店内标注“禁止自带酒水”等字样。

二是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虽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当消费者遇到商家以格式合同、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时,消费者有权依法请求法院认定该内容无效,而且法院应予以支持。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多数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维权过程漫长,不足以采取;而即使胜诉对商家来说也可能因违法成本太低起不到任何制约作用,反倒是消费者耗费了大量维权成本。因此,不少消费者对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多熟视无睹、欣然接受。

三是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关于餐饮行业霸王条款的争论已有十余年,但到底什么叫霸王条款、哪些属于霸王条款、发现霸王条款应如何处置,不仅普通消费者完全不知晓,就连不少工商执法人员也难以准确把握。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根源在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实际操作起来仍有较大难度。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关于餐饮行业霸王条款的规定也仅仅是一种发言和表态,严格来说算不上法律法规,更何况该发言仅仅列举了“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两类霸王条款,远远少于现实中的霸王条款类别(2013年底,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的京城餐饮行业常见霸王条款为6类)。

四是其它客观因素。一是市场供求关系处于卖方市场时,霸王条款更容易出现。以高端酒楼的包间最低消费为例,虽然绝大多数消费者都觉得非常不合理,但在供不应求的市场情况下,仍有不少消费者出于各种因素选择接受。二是实际经营成本较高时,经营者不得不制定一些霸王条款。以咖啡厅、西餐馆为例,其硬件投资和日常经营都比中餐馆、火锅店成本高,若不设置最低消费,消费者花极低的价钱却滞留相当长的时间,对于经营者来说也不能达到收支平衡,继而导致其经营会逐步举步维艰。

三、工商部门治理餐饮行业霸王条款的对策

一是强化业务学习,提升执法能力。基于霸王条款的复杂性、普遍性等特征,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餐饮行业霸王条款案例的学习、分析,提升调查取证能力、准确甄别能力、矛盾化解能力。在处理个案中,必须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及时作出公正合理的处理决定,切忌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一刀切”的机械执法;同时,应善于总结分析餐饮行业霸王条款个案特点,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为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是强化行业指导,优化消费环境。结合日常巡查、专项整治、上门服务等活动,向餐饮业经营者广泛宣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餐饮业“霸王条款”监管的公开声明,展示工商部门整治餐饮霸王条款的决心和信心。同时,详细宣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餐饮霸王条款的解释,使经营者深刻认识到铤而走险可能承担的违法成本,自觉、主动守法、诚信经营。在监督检查中,对餐饮经营者使用“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等霸王条款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及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回头查看,对拒不改正或假意改正蒙混过关而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提倡公平交易。消费者虽然被称为“上帝”,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本质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消费者接受服务就应支付相应对价。以消费者自带酒水为例,此时经营者仍然需要为消费者提供器具、盛酒等服务,这些服务都会增加经营成本;同样的道理,餐饮包间的设施与服务等往往都会优于大厅,成本也更高,所以法律法规对开瓶费、包间费等行为并未完全禁止,但要求经营者必须事先告知(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基于这些因素,工商部门应借助各类普法宣传活动契机,向广大消费者开展广泛宣传,提醒其在用餐前事先询问经营者是否收取包间费、开瓶费及收取的额度等,并与商家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实现取消收取或适当收取的目的,有效降低消费纠纷发生的概率。

四是强化消费维权,保护合法权益。针对消费者遭遇餐饮行业霸王条款时维权难、维权慢的现象,各级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借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契机,进一步强化12315申(投)诉平台、一会三站、工商服务站、12315打假维权提示牌等维权渠道的作用,及时受理消费者在餐饮业霸王条款方面的投诉,并依法、依程序予以认真调查处理,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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