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数额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1-18 19:02:09作者:佚名

职务犯罪数额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一、职务犯罪数额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1、职务犯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三、职务犯罪的办案流程

(一)、受理。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1、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或举报。

2、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

3、法院、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部门移送的。

4、侦查部门直接接受的控告、举报。

5、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

6、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7、从调查取证的或者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的。

8、从其他途径发现的。

(二)初查。

1、对案件线索的初查,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初查要案线索,应当坚持党内报告制度。报告一般在获取一定证据之后、正面接触被查对象之前进行。

2、初查一般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期限届满不能完成初查,需要延长的,侦查人员应当提出请求延长期限的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线索不能在规定的二个月内完成初查的,应当向下达交办函,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上报阶段性工作情况。

(三)搜查。

1、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2、搜查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搜查住宅、工作地点,可以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协助进行。

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侦查人员应当对被搜查人及其家属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刑法》没有对职务侵占罪做出数额的规定,而是由最高法院和检察院做出的司法解释来规定,公司职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侵占单位的财产,达到三万元可构成职务侵占罪,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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