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1-14 10:02:43作者:未知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条件是什么?

(1) 适格的当事人。

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行政赔偿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 正当的起诉理由。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理由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不法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失。只要原告认为是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即可起诉,至于该行为是否真的造成原告损害,由人民法院最终确定。

(3) 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原告对被告请求进行赔偿的权利主张,以及对人民法院审判的要求。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

(4) 法定起诉期限内起诉。

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如果是审理一个行政赔偿案件,首先这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是受到了某种损失,而且是受到了国家有关机构带去的损失,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以此作为起诉的理由,并且可以找到相关的证据来支撑这个起诉的理由,而且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要求行政赔偿并且起诉的所有日期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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