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履行特殊方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1-14 07:01:40作者:佚名

关于合同履行特殊方式有哪些?

合同履行方式有以下类型:

1、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1)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3)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4)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5)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2)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3)履行时间正确;

(4)履行地点正确;

(5)履行方式正确。

3、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1)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

(2)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3)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4)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5)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6)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

5、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6、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

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1)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

(2)部份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8、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合同履行需要按照具体的合同规定的方式履行,其中价格变动的履行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属于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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