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执行时间选择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1-26 19:04:10作者:未知

行政拘留执行时间选择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拘留执行时间选择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拘留执行时间并无明确规定,一般从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后开始执行,执行时间不是执法部门或被处罚人可以自由选择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行政拘留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三、行政拘留决定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特别明确规定行政拘留的执行时间,但在司法实践中,从送达了行政拘留决定书以后,就会将被处罚人关押到指定的地点,就算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决定有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期间并不影响行政拘留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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