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1-24 13:02:04作者:佚名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回避的决定权是什么?

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48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是比较公平公正的,只要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都需要回避。审判人员应该是公正的,如果接受当事人或者是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话,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于是否需要回避是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与案件的审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情况之下,对于审判人员来说的话,可以申请主动的回避,而对于当事人来说的话也是可以通过申请回避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之下的话,是属于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回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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