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不得不注意的几个问题(三)

更新时间:2023-01-23 19:03:16作者:未知

拆迁中不得不注意的几个问题(三)

一、拆迁后补偿的房屋什么时候可以买卖?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若是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便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交易;

若是国有土地性质安置房,则分为三种情况。

1、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在获得房产证后即可自由交易。

2、土地性质为划拨的,虽然私下可自行买卖,但土地管理部门难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购买后的实体权利也难以保障。

3、和政府共有产权房屋,在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房产证的5年后,以政府共有部分购买赎回为前提,就可以自由上市买卖。

二、房屋拆迁补偿属于哪个部门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拆迁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以通常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与补偿。最简单的判断方式,便是查看在当地公示的拆迁公告,上面会注明。

三、农村多处房屋拆迁能否全部获得补偿?

首先要看多处房屋属于哪种情形。

1、先看是否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所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处宅基地房屋面积相加后,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的房屋部分能全部获得补偿。

2、若是因为老人去世,子女通过合法继承的方式取得现有房屋的这种情形,就不受前面所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限制,子女依法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在拆迁中可以获得补偿。

3、若是以为历史遗留问题,或者房屋管理部门内部变动、交接等方面出了问题,对房屋所有权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而无法避免,最终造成一户多宅情况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在拆迁中也应当获得多处房屋的合法补偿。

四、房屋拆迁院子有没有补偿?

在征收拆迁中,只要是享有合法权益,无论是院子还是围墙等其他部分,均应当获得补偿。

对于院子部分,有一个单独的法规,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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