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12-21 13:05:06作者:智慧百科

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一、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案件已经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的案件。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不方便出庭受审,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待被告人在身体恢复正常情况下自我辩护,但是,为严肃刑法的权威,在案件中止审理超过半年后,被告人还未脱离严重疾病状态,此时,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案件的审理。

(2)贪污贿赂案件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此两类案件缺席审判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3)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此类案件,缺席审判的前提条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已经死亡,如其在生前已被侦查机关拘留或逮捕,那么,他的近亲属会受到社会的负面评价,或许会造成近亲属的在精神上的伤害。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可缺席审判。

二、不可以缺席判决的案件有哪些

对于刑事案件,必须被告人到庭参加审判,是不能缺席判决的。而民事案件有的不能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被告没有正当的理由是不能拒绝出庭的,否则对于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利,如果被告存在严重的疾病、被告死亡和贪污贿赂的案件,那么被告是可以不出庭参与案件的审理,法院可以根据案情进行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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