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土地征收的行政机关是哪个法院管辖?

更新时间:2023-01-21 10:01:24作者:佚名

起诉土地征收的行政机关是哪个法院管辖?

一、起诉土地征收的行政机关是哪个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补偿的经济赔偿类型我国的规定并不具体,再加上我国对于其赔偿的经济补偿标准以及程序还不够成熟,因此在发生此纠纷时,首先自然是通过双方进行协商的方式进行,或是向相关部门需求调解,若是上升到仲裁阶段则当事人应该向相关仲裁机关或是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诉讼。

农村征地补偿纠纷如果是属于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法院会受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等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征地工作程序是什么?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ZF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我国的土地等的生产资料是公有的,这也是政府可以征收土地的一个原因。若真有的是农村地区的土地,那么征收单位需要向集体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的费用。

如果是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与被征收的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了征地补偿纠纷的,此时是可以通过多种的途径处理的,比如说双方之间协商、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等,如果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和诉讼的,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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