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规定行政枉法裁判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3-01-13 07:03:52作者:未知

刑法中如何规定行政枉法裁判罪量刑标准?

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主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活动的审判人员。

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活动中作枉法裁判。这里的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实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指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审判。指适用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活动,即行政案件的审判。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枉法裁判是指该胜诉的判败诉,该败诉的判胜诉等。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活动中,明知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司法人员无论是在行政还是民事案件的判决之中,都应该进行司法公正,并且如果涉及到跟自己有关的案件,应该主动进行回避。如果对方要求司法人员因为某一些原因还需要进行回避的话,司法人员也应该主动进行回避,从而导致判决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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