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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22-11-09 13:02:18作者:未知

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又叫做债权让与、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或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那么债权转让的效力如何呢?本文整理了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该规定中对通知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通知在当事人之间到底产生何种效力?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中有所不同,具体有如下几种:

1、准物权行为模式。该种模式认为,债权移转是一种准物权行为,基于当事人的准物权合意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合意一旦达成,受让人便取得债权,而且也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纯粹意思主义模式。在此种模式下,通知并不对债权移转发生效力,也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否通知也对债权让与本身不产生影响。

3、通知对抗要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指名的债权让与,除非经让与人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债务人及其第三人。此种模式通知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一旦相对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该协议便在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国合同法实际采取第三种模式,该效力有两方面的含义:

对内效力,即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合同的效力。对债权人与受让人而言,通知并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该协议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是否通知并不影响债权的让与。

对外效力,即债权让与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在达成转让协议后,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即该债权转让只能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即使债务人已经实际知道债权转让的情况,但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其通知,债权转让仍然对其不产生拘束力,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应向原债权人作出履行。而一旦通知后,对债务人而言就确定了债权的归属。债务人便可依据通知清偿债务。也可以根据通知履行抗辩权。例如,《民法典》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种情况: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后,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以未通知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债权转让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法院采纳了债务人的抗辩,判决认定债权转让无效,驳回了受让人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但却是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为由,认定整个债权转让行为无效,这一理由认定是不当的,显然混淆了债权让与的对内及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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