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是合理的吗?

更新时间:2023-01-22 13:02:29作者:未知

反诉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是合理的吗?

一、反诉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是合理的吗?

是不合理的。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二、反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反诉的提起须满足一定要件,否则法院将以反诉不合法驳回当事人的反诉。这些要件具体为: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辩论终结前

如果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如果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提起了反诉后,即使本诉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也是反诉提起的要件,因为如果反诉不能与本诉适用同一种程序,就不能实行诉的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则因为程序的不同,不能在本诉的诉讼系属中提起反诉。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反诉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合并审理,因为普通程序并不排斥简单的民事案件,合并以后适用普通程序是妥当的。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之所以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其意图在于将两诉合并审理以便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因此,就要求反诉与本诉有一定的牵连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允许提起反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在学理上解释或归纳为以下情形:

1、反诉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权利。例如,本诉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而反诉请求为要求本诉原告根据该借贷关系返还借款。应当注意的是,在共有物分割的诉讼中,尽管本诉被告与本诉原告是基于同一共有关系,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否定不能构成反诉;

2、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原因事实。例如,本诉原告在本诉中要求本诉被告给付买卖标的物,而本诉被告则向本诉原告主张支付价款。本诉原告要求给付标的物的请求和反诉原告要求支付价款的请求都受制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一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双方之间因斗殴受伤,各自向对方主张赔偿的情形就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所发生的本诉与反诉;

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请求的先决问题。例如,本诉原告请求确认某房产为其所有,而本诉被告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产全部或部分拥有所有权。这两个诉讼请求是不相容的。本诉原告要求离婚,而被告反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反诉就成为本诉的前提,如果反诉请求成立,本诉必然不成立。

(五)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反诉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因为反诉的申请和管辖权异议是不能同时向法院进行提出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提起的反诉的案件是需要当事人及时的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的,否则法院有可能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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