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1-29 19:03:15作者:未知

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一、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前者为担保方式,后者为违约责任。

1生效要件: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2.支付方式: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3.定金在性质上是违约定金,具有预防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

二、付了定金不付尾款会怎么样?

不会退定金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应支付尾款而未支付,已经交付的定金将不会被退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违约金的作用是什么?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认为它“是当前社会主义组织间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组织间的经济合同,如果没有违约金的规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种担保方式(担保说)。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违约金与传统民法中担保方式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所以“违约金不是债的担保方式,立法和法学理论也不应该要求违约金发挥债的担保作用”(责任说)。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既是担保方式,又是违约责任方式(折衷说)。现在持第三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多。其实这三种观点只是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之争,因为现在没有人认为违约金是一种纯粹的担保方式,将其认为是纯粹的担保方式与违约金在各国的运用是不相符的。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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