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最新公告(2022年第70号)

更新时间:2022-07-26 11:05:23作者:未知

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最新公告(2022年第70号)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

(2022年第70号)

  根据近期国内外疫情特点,现对我市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如下:

  一、“一场两站”和公路查验点对所有来(返)呼人员全部测温、查验青城码。

  二、对入境返呼人员实施“7+3”隔离管控措施。即对入境目的地为本市人员,在第一入境地完成7天集中隔离返回我市后,有固定居所的,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由目的地旗县区安排专用车辆将其闭环转送至居住地,与社区网格员做好交接,严格落实3天居家健康监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由社区安排采样人员上门或专车闭环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落实核酸检测。入境人员居家健康期间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N95/KN95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开展核酸检测。

  四、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开展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仍需集中隔离。

  五、对7天内有国内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呼人员(或健康码为红码的人员),需如实向所在社区(村)报告,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开展核酸检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风险区外溢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7天内有国内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呼人员(或健康码为黄码的人员),需如实向所在社区(村)报告,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开展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仍需集中隔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风险区外溢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来(返)呼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抵呼前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入呼后3天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以上,如已进行落地核酸检测,则算完成第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八、对上述之外的其他来(返)呼人员,凡持有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的有序流动。未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的,在“一场两站”和公路查验点免费进行核酸检测一次,即采即走。

  九、所有来(返)呼人员因瞒报、谎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和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全市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区及各类公共场所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核验“青城码”、通风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各社区要认真做好来(返)呼人员识别、排查,加强服务管理,坚决杜绝漏管失控现象。

  咨询电话:

  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627113 0471-6627106

  新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901455

  回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306994

  玉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5973029

  赛罕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6680742

  土左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3188885

  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8528589

  和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7191244

  清水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7912822

  武川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471-8822235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7月25日

本文标签: 核酸  人员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疫情  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