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关于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第75号)

更新时间:2022-08-16 11:28:20作者:佚名

呼和浩特关于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第75号)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2022年第75号)

  目前,全国疫情多点散发,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加。结合当前全市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需要,为了全力阻断疫情隐匿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常态化疫情防控必须常抓不懈,现将严格落实“查验青城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机场、车站、公路交通卡口、公共交通工具、物流园区、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商品展销与售后服务场所、宾馆、酒店、饭店、药店、餐饮服务场所、健身娱乐场所、理发洗浴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会议中心、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公寓、写字楼和各类居民小区,必须严格落实“查验青城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通风消毒、一米线”等防控措施。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核酸检测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监管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工地等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或容易发生聚集性疫情的重点机构,在严格落实“查验青城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基础上,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和日常健康监测。

  三、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和要求各类公共场所严格落实上述防控要求,对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

  四、广大居民群众要认真做好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进入上述公共场所时,积极主动扫描出示青城码,配合工作人员查验,同时注意保持社交距离,避免扎堆聚集。

  五、对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要求,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和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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