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规范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禁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提高学费标准

更新时间:2022-08-21 10:30:25作者:未知

湖南规范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禁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提高学费标准

新京报讯(记者吴苹苹)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标准,民办大中专院校学费、住宿费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民办大中专院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8月19日,湖南省教育厅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定价行为提出了上述要求。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通知》指出,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学校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禁无序制定收费标准。民办大中专院校应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和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参照公办高校的收费项目,依据办学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应当进行办学成本核算,学校党委校务会集体研究决策,公开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向社会公示拟调整方案,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招生录取前60天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未制定收费定价制度、未按程序研究收费标准、未按规定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的学校,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民办大中专院校学费、住宿费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针对收费监管,《通知》明确,民办大中专院校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跨学年提前预收费。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民办大中专院校举办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更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取。

同时,民办大中专院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示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在乱收费问题查处方面,《通知》强调,各级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管辖权限,强化部门联动,督促民办大中专院校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及时纠正民办大中专院校不规范自主定价行为。加大对民办大中专院校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查处,加强对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此外,民办大中专院校应当配合教育、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民办大中专院校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强制服务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捆绑收费、提前执行调高收费标准或推迟执行调低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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