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疫情期间共享用工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2-04-26 09:14:07作者:未知

普陀区疫情期间共享用工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支持内容

  (一)享受对象和条件

  1.税收征管关系在普陀区的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或属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2018年及以后毕业、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用工的,可继续享受“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扶持;

  2.经营地为普陀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在疫情期间与其他企业共享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的,可继续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扶持。

  (二)补贴标准

  1.“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计算的、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

  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三)补贴期限

  1.“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月数,最长不超过一年;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且“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