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行情交易界面如何看指标?
2023-02-13
更新时间:2023-02-09 21:00:37作者:智慧百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投资人李某花100万元购买北京乾元泰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乾元泰和”)旗下一款私募产品,6年后却只剩1.99万元。最终法院支持赔偿30.7万元。目前这家私募已经被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管理人登记。
一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起私募投资者损失超过98%的案件。
2015年12月,李某购买了乾元泰和旗下名为乾元泰和复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复利1号”)的产品。六年后的2021年12月,李某却只能赎回1.99万元,损失超过98%。
李某一怒之下将乾元泰和和其产品托管人华泰证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乾元泰和与华泰证券赔偿自己的本金98万元。
李某认为,乾元泰和未尽到投资者适当性提示义务,未进行问卷调查,未确认是否属于投资合格者,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基金净值信息;推荐基金时谎称首次募集,未披露此前的业绩情况;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擅自挪用基金、超越合同约定的止损线进行投资等情况。同时,李某认为,华泰证券作为托管人,在明知案涉基金并非首次募集的情况下,向乾元泰和提供基金账户,未尽到托管人义务。
乾元泰和对此表示,自复利1号成立以来,依照基金合同约定,每周均以短信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每月开放一次赎回。最后一次披露是在2021年9月27日,复利1号在2021年9月24日的净值为0.3277元。乾元泰和据此认为,净值从初始1元跌到0.3277元,属于市场风险原因导致,投资者已知晓风险,应自行承担损失。
而在2021年10月起,这款产品停止了净值披露。乾元泰和表示,这是由于实控人刘宗智于2021年10月7日病故,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因而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净值。
此外,在庭审过程中,华泰证券提供了募集账户流水、对估值和定期报告的复核系统截屏,投资监督的系统截屏,以及多达38封提示管理人违规投资行为的邮件。用以证明履行了托管人相应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法院对此进行了认可。
经过审理之后,法院表示,乾元泰和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未尽义务的情况。复利1号基金净值在0.3277元至0.02114元期间,未依协议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及时披露,造成损失30.656万元。经乾元泰和确认并同意进行赔偿,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乾元泰和“并不存在除未及时披露基金净值之外的违约行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实施;在此之前的2015年12月,基金合同签订时未进行问卷调查,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乾元泰和存在虚假宣传,挪用基金的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华泰证券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乾元泰和赔偿李某本金损失30.656万元;除此之外的本息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此外,法院审理认为,乾元泰和并不存在除未及时披露基金净值之外的违约行为。李某在基金开放期内没有对基金进行赎回所导致的损失及利息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新闻来源:中新网)
我们首先对李某的遭遇表示同情。现在投资理财的风气风靡全国,有报道表示,在股票市场上,真正能赚到钱的只有4%,属于“天选之子”。于是许多人把目光转向更为稳健的基金,大家都知道没有必然赚钱的基金产品,但是6年亏损98%,也过于离谱了。有网友表示,这和暴雷跑路也没什么区别。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法院的判决其实是把该基金的亏损分成两个部分。净值从1元跌到0.3277元期间,基金公司已依约按时向投资人李某定期披露信息,并随时可以赎回,故此期间,基金公司并无过错,基金产品净值下跌是正常市场行为,李某没有及时赎回,可以认为其认可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但是随后,净值由0.3277元跌至0.02114元期间,基金公司未依约定向投资人及时进行披露,此时可以认为李某对净值的下跌毫不知情,基金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对于该部分的损失30.656万元,归责于基金公司。
本案中,判定基金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基本上依据其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许多读者朋友购买过基金理财产品,也签订过基金合同,但是对该合同的性质与特点却并不了解,以至于吃了亏。
关于基金合同的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是信托合同,有的认为是委托合同,还有的认为是合伙合同。信托合同是在《信托法》中所规定,该法作为部门法,对合同的要求相对较高,而把购买基金看作是合伙,一般发生在规模较小或者没有获得正规注册的基金公司。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信托合同被认为是信托合同或委托合同。
信托合同较为专业晦涩,本文略过不述,今天给大家讲一讲生活中常见的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适用在基金公司中就是,投资人作为委托人付钱给作为受托人的基金公司,让基金公司以投资人的名义从事投资理财事务。
这里的关键点在于,一切投资具体操作,虽是基金公司做的,但是法律上却认为是投资人自己的行为,其投资结果也由投资人自己承担。基金公司实际上是投资人的一只“长臂”。
所以,一切委托合同都要求受托人诚实信用的遵守委托的指示,一切以委托人的利益为重。在基金合同中,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还要求基金公司定期向投资人披露法定事项。本案中,基金公司在2021年10月7日之后,没有及时向李某披露基金净值信息,是违约行为。
现在的基金公司为了争夺客户,抢占市场,一般都会在广告中宣称自己的产品收益率有多高,而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却绝不会在合同条款中加入关于收益率的承诺,反而会说“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不仅仅是对投资人的提示,更是对自己法律上风险的规避。这就要求我们在购买基金时,千万不能盲目的相信广告。要知道对于基金的涨跌,基金公司是不能控制的,他们可以固定的无风险的收取管理费,而基金亏钱的风险都归于投资人自身。
总之,我们在与基金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遇到专业名词不懂的时候,多想多问,不能被基金公司的吹嘘蒙蔽了双眼。否则就会像李某那样,理财理了个寂寞,欲哭无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