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100个粽子赚10元被罚款50000元,法院:罚你不冤枉,缴罚款吧

更新时间:2022-06-06 20:44:17作者:未知

男子卖100个粽子赚10元被罚款50000元,法院:罚你不冤枉,缴罚款吧

贪便宜吃大亏!做生意真的要讲诚信,遵纪守法呀!

贵州一男子趁端午节购进了一批快过期的粽子(快过期的进货价低嘛!)售卖,哪知道偏偏遇到市监局上门突击检查,这粽子正好过期了,卖了100个,赚了10元,竟然被市监局罚款50000元,男子顿时崩溃:“我只赚了10元,罚我50000元,我干一年都赚不到这个钱,你们要罚找包粽子的去呀,罚我干嘛呀?”

市监局:“你是知法犯法还是真的不懂法?不服你告市监局,看法院怎么判!”

男子一怒之下真的把市监局给告了,法院最终的判决正好验证了那句话:“谁弱谁有理行不通。”

(案件来源: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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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端午刚过了,很多人卖棕子也赚了点辛苦钱,但做食品批发的石先生却像蔫了的茄子,他非全没有赚到钱,还倒赔了50000元,看来这半年就白忙活了。

事情就是坏在了几个棕子上面。

端午其间,石先生在自己的批发商铺进了一批粽子,这批粽子是从一农户手中购得,因为这生产日期快过了,这个进货价就低了不少,石先生没多在意,想着这粽子客人买回家后放冰柜里急冻,其实能吃上好几天,其实过期一两天也没有什么大碍,也就是他这侥幸心理给闯了大祸。

案发当天,石先生从那个农户处进了一个批次的粽子刚好100个,然后直接就转手批发给了超市进行售卖,事后经确认,石先生是按1.9元一个的价格进货,随后按2元一个批发给了超市,从中赚取差价10元。

说实话的,这个利润,免强也就够一个早餐钱,这钱赚得还真辛苦。但是你辛苦归辛苦,却不能漠视法纪,法纪可不会同情你的辛苦。

事情就是这么巧,市监局今天突然上门进行例行检查,从中抽查了这一批粽子,竟然发现该批粽子有两个生产日期,并且生产日期均已过期了!

销售过期食品,这可是违反《食品安全法》了,罚起来是非常严重的!这下石先生还真是后悔莫及,慌了手脚。

市监局直接就给石先生开出了一张50000元的行政处罚单,甚至还把他辛苦赚来的那10元也给没收了!

因为那10元是违法所得!应当给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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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石先生可急了,他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罚,他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中间商,不是生产者,要罚得罚那个包粽子的呀!至于生产日期,自己购进时,仅注意到了较晚的那个日期,而且事实证明,粽子的实际生产日期确实为较晚的生产日期。

并且石先生觉得市监局有点小题大作了,这粽子的保质期本来就短,而且也就过期了一天,实际上根本不影响食用的呀,更何况超市也就卖出去几个,并没有完全卖出去呢,同时自己也及时向顾客道歉了,整体来说并没有造成什么后果影响,这市监局还对自己罚得这么重,那就无法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了,很明显这执法严重畸形了嘛!

但市监局并未听从石某的辩解,看石先生还在为自己辩护,执法人员直接对石先生说到:“你是知法犯法还是真的不懂法?不服你告市监局,看法院怎么判!”

石先生没办法,还真的一纸诉状把市监局给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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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审判决下来石先生败诉了,我们从《食品安全法》来判断石先生败诉的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

销售过期食品者,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10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从上述规定来看,《食品安全法》对处罚金额倍数、起点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市监局想罚多少就罚多少!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特别注意的是,本规定并非仅仅针对生产者而言,只要涉及经营销售即受本规定约束,食品经营者一旦生产销售过期食品即会受到严厉制裁。

根据《市监总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案情事实:石先生明知粽子过期却存侥幸心理继续进行售卖,将粽子售卖给超市,超市已向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造成了危及公关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后果,违法行为在完成前未得到及时纠正,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食品安全执法一向非常严厉,并非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再进行处罚,那就为时已晚,有违背食品安全立法的本意。

因此,石先生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

而且,市监局仅在裁量起点标准处石某5万元罚款,量罚适当,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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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后石先生继续上诉。

石先生认为,《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执法者应当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向结合。具体到本案,市监局的行政决定,并未体现“过罚相当”的要求,行政处罚畸重;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造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后果不当,行政违法行为不同于刑事违法,没有违法形态之论,只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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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石先生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石先生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1、《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就本案而言,可以看出,石先生向超市出售超过保质期的粽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虽然《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处罚法为一般法,食品安全法为特别法,本案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将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须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处罚的前提,而是将该行为作为评判对象。

石先生向超市出售100个过期猪肉粽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但其行为本身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不属于“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情形,依法应予处罚。

3、食品安全无小事,其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干着违反法律规定的事。

最终,石先生两次败诉,石先生应当依法缴纳罚款50000元。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食品安全法》的处罚一向非常的严厉,处罚金额也非常高,一般都会处于50000元起步,哪怕你只卖一包2元的过期面包都会面临罚款50000元的风险,这也是因为食品安全真的无小事,毕竟是吃进肚子的事情,要是出现问题再补救那就为时已晚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是过于一切的。

以此违法销售部合格食品都将面临重罚,切莫拿生活困难,经营困难,成本压力大等为由违法购入过期食品进行销售,一旦发现将面临灭顶之灾,得不偿失。

因此如同本案中的石先生,也就赚了10元钱却被罚款50000元,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很多网友都支持市监局的做法,违法经营一律重罚,对此,大家又怎么看待这问题呢?

会不会觉得罚款太过于严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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