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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6-20 14:30:33作者:未知
6月20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台新增一则处罚消息显示,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下称“永辉超市”)成都锦江区锦江大道分公司被成都市锦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7.06元。
判决文书显示,今年2月22日,当事人从成都凯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57公斤食用农产品砂糖桔,购进价格为每公斤7.40元。经抽样检验,销售的砂糖桔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砂糖桔除1.6公斤抽样外,剩余55.4公斤已全部售卖。
按销售价格计算(9.98元/公斤),本案货值金额为568.86元,违法所得为147.0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锦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7.06元,罚款2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处罚外,永辉超市近年来已经多次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其中,北京永辉超市房上长阳分公司屡踩红线。
天眼查显示,3天前,北京永辉超市房上长阳分公司因冷链人员未做核酸等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北京市房山区市监局责令整改并处罚5万元;今年4月,该公司还因“涉嫌生产经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标签、说明书”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北京市市监局罚款5000元。
2021年8月,上述分公司因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构成相关规定所指的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行为。被北京市房山区市监局罚款5.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63.34元。
同年7月,该北京房山区分公司又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北京市监局罚款5.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34.53元;同年2月,该分公司因涉嫌对促销的商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被市监局处以警告并罚款5.1万元。
(郑皓元、陈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