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筹码不可以作为货款的有效支付方式。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和交易习惯支付对价。筹码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不相容,不能作为货款的支付方式。
2.筹码在特定场合作为货币代用品用于赌博,基本功能是作为赌博计数的用具,本质上是一种赌博用具,其赌博用具的本质属性不会因地域的变化而改变。
3.筹码进入内地,虽然其作为专用赌博工具的使用功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由于筹码客观上作为货币代用品的功能并未完全消失,比如可以套汇、走私等,对我国的经济、金融秩序具有潜在的破坏力和危害性。
4.海关总署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有关问题解释的公告》中,亦将赌博用筹码认定为“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其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