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期为两年。乡村宅基地自准许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回宅基地使用权。
2、《乡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准许,能够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准许文件,由村集体要回宅基地使用权:rn
(一)自准许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答允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准许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寓居的原宅基地的;
(四)欺骗准许或违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要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