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更新时间:2022-04-26 21:34:05作者:未知

保定市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报销比例

  1、城乡居民

  起付标准:

  参保县域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公立中医院)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参保县域外统筹市域内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统筹市域外医疗机构2500元。

  报销比例:

  参保县域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及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参保县域外统筹市域内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统筹市域外医疗机构50%。

  对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医药和诊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其它公立中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级标准。对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金为5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及以上300元;二级医院分别为900元、 800元、700元;三级医院分别为1200元、1100元、1000元。中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金执行一级医院标准。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为85%,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报销比例为87%,三次及以上为89%;退休人员相应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8%、90%和92%。

  城镇职工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

  办理材料:

  1.病历

  2.检查、化验报告单

  3.出院小结

  4.出院证明

  5.费用明细

  6.财政监制章的正规票据

  7.医保卡

  办理流程:

  参保居民出院后,需持出院证明,用费清单等资料到,到所参保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报销手续。

  办理地址:

  保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保定市裕华西路678号

  电话:0312-2029133

  满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满城县育才街51号

  电话:0312-7130681

  清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清苑县中心街260号

  电话:0312-7950027

  涞水县医疗保险所

  地址:涞水县涞阳路22号

  电话:0312-452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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