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

更新时间:2022-04-29 14:21:11作者:佚名

中山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

  基本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决定的。同一自然年度内,如果职工平均工资是不变的,影响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因素便是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2021年1月1日起,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新调整!

  办法修订后,中山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四类困难群体,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的标准代缴纳养老保险费。比省实施办法按每年120元的标准提高了60元。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含按国家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合并计算的缴费年限和我市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下同)的,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年满65周岁的,每月加发10元;年满70周岁的,每月加发15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加发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月加发25元;年满85周岁以上的,每月加发30元。我市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按相应标准发放;在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月前已达到规定年龄的,从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月起按相应标准加发。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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