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调整

更新时间:2022-05-23 19:51:55作者:未知

洛阳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调整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洛政通〔2021 〕 75号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1.市区连霍高速公路(不含)以南、二广高速公路(不含)以西、宁洛高速公路(西南环绕城高速公路) (不含)以东以北区域,孟津区S314线(不含)以南、洛吉快速通道(不含)以西、瀍河大道及瀍源大道(含)以北区域、金谷路一会盟路一龙马路(含)以东以南区域,吉利华阳产业集聚区北环路(含)以南、大庆路(含)以西、洛吉快速通道(含)以东、大河路(新S245)以北区域,偃师区槐新街道、伊洛街道、商城街道、首阳山街道、岳滩镇行政区域内以及伊滨经开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本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

  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的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排放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使用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1.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2.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在乡村地区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洛政通[2018] 20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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