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东莞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更新时间:2022-06-09 19:42:57作者:佚名

申请东莞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本市户籍家庭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生活或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即4800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8.8万元)或以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申请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不动产权属相关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等);

  (三)低保、低收入及特困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四)残疾人家庭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人证;

  (五)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的各类申请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逐月缴费累计满5年;

  2、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

  (二)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仅已婚人员提供)

  (五)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六)残疾人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人证;

  (七)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新就业职工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参加工作未满5年(以全日制学历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5、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同时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本市户籍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

  (二)毕业证;

  (三)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五)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仅已婚人员提供);

  (六)申请人或其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七)残疾人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八)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新入户人员

  申请条件

  1、自2019年6月1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将户籍迁入本市,且户籍迁入本市未满3年;

  2、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申请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

  (二)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已婚人员需提供);

  (五)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盖章确认的《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六)残疾人需提交持证人员的残疾证;

  (七)军人家庭需提交军人证明(现役军人提供现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提供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提供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役军人家属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武装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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