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积金提取偿还异地商贷有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2022-03-22 09:03:01作者:未知

青岛市公积金提取偿还异地商贷有什么条件?

  提取条件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注意事项

  1、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与职工或其配偶户籍地不一致的,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2、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业用房不得办理提取。

本文标签: 产权  住房  住房公积金  自住  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