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疫情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22-03-22 16:05:01作者:佚名

重庆疫情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时明确以下几点:

  一、没有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解除劳动劳动合同

  通知提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生产经营困难的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同时,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四、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五、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

  市人力社保局在转发通知时同时明确,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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