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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9-19 21:10:18作者:智慧百科
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衡人才办通〔201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衡发〔20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
(一)根据《衡阳市青年人才集中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范围内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二)根据《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全职引进的B、C、D、E类高层次人才;
(三)根据《衡阳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引进的团队中,符合上述(一)(二)项的成员(不包括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四)企业新培育引进的高级技师。
第三条 补贴条件及要求
(一)2018年4月3日以后,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首套商品住房;
(二)补贴对象承诺在《衡阳市青年人才集中引进实施办法(试行)》、《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适用范围的单位中保证连续最低工作服务年限,其中:高层次人才不少于5年,青年人才和高级技师不少于3年。服务时间自签订劳动服务合同(或聘用协议)生效之日起算,新培育的高级技师服务时间自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之日起算;
(三)夫妻双方同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可分别享受补贴。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B、C、D、E类高层次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
(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范围内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购房补贴;
(三)高级技师一次性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具体程序
(一)申请。补贴对象按照其单位隶属关系或税务登记地,向对应的市、县(市)、南岳区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可在衡阳房产交易服务网www.hyfc365.com下载)。
2、补贴对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不动产权证书的,须提供住建(房产)部门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由受托人代办的,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5、高级技师须提供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初审。人才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查验和审核,在《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移交住建(房产)部门。
(三)审核。住建(房产)部门对人才服务窗口移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拟定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并在衡阳房产交易服务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在《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汇总拟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填写好《衡阳市享受购房补贴人员汇总表》,一并报送同级党委人才办。
(四)审批。党委人才办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住建(房产)部门报送的《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衡阳市享受购房补贴人员汇总表》进行审批盖章,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将《衡阳市享受购房补贴人员汇总表》移交财政部门,将《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返回住建(房产)部门。住建(房产)部门依据《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锁定网签备案合同或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下达住房转让限制书面通知。
(五)补贴拨付。财政部门依据《衡阳市享受购房补贴人员汇总表》将购房补贴资金于次月拨付至补贴对象提供的个人账户,并将购房补贴拨付结果移交给人才服务窗口。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六条 补贴对象享受购房补贴后,如注销补贴住房的网签备案或转让补贴住房,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补贴对象向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供《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房屋交易申请表》(可在衡阳房产交易服务网www.hyfc365.com下载)。
(二)审核。人才服务窗口对补贴对象在衡连续工作服务年限进行核实。
已满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人才服务窗口在《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房屋交易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移交给住建(房产)部门。
未满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人才服务窗口通知要求补贴对象将购房补贴款退还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并将签署意见的《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房屋交易申请表》移交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退款后,在《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房屋交易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移交给住建(房产)部门。
住建(房产)部门依据人才服务窗口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签署同意办理注销补贴住房的网签备案意见或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下达住房转让限制解除书面通知。
(三)回复。住建(房产)部门将审批后的《衡阳市人才购房补贴房屋交易申请表》复印件交人才服务窗口备案存档,人才服务窗口告知补贴对象办理结果。
第七条 对在办理人才购房补贴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核实,给予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