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规定

更新时间:2022-03-23 15:05:02作者:未知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规定

  一、组合贷款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二、组合贷款申请对象

  凡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三、组合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购房产为郑州市区新建合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商品住宅),且楼盘项目为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准入项目,并已向管理中心备案;

  2.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3.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它大额债务 ;

  4.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5.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1.贷款比例。组合贷款的总贷款金额占所购房产总价的比例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最高比例。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

  2.贷款期限。组合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其中,男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5岁。

  3.贷款利率。组合贷款分别执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现行利率,并按有关政策浮动。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4.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本递减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其中,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应相同。

  五、组合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人持申请材料先后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申请。

  2.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分别与受托银行和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3.借款人持有关材料与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担保、房屋抵押等手续。

  4.借款人于放款日次月开始偿还组合贷款本息,并根据担保公司通知领取《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文本。

  六、办理组合贷款所需材料

  申请组合贷款所需提交材料的项目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相同,除提供4份购房合同外,其它材料每项提供3份,具体要求以郑州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为准。收入证明分别使用公积金和银行指定格式, 购房合同中付款方式标明为“其它贷款”(办抵押要求)。

   七、业务范围与办理地点

   ◆业务范围

  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市区范围内一手商品住房的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目前承办组合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百花路支行和中国银行陇西支行。

  ◆办理地点

  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到郑州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办理,银行业务到受托银行对应网点办理。

  1.建设银行组合贷款受理点:百花路46号附8号(住房公积金大厦二楼建行个贷中心)。

  2.中国银行组合贷款受理点:①建设中路11号(中行消贷中心)。②桐柏南路32-1号(中国银行桐淮支行)。

  八、组合贷款楼盘查询

  申请人如需要查询所购住房能否办理组合贷款,可直接咨询房产开发商或上述受托银行网点,也可到住房公积金百花路办事大厅查询,还可拨打郑州住房公积金12329客服电话帮助查询。

  九、温馨提示

  申请组合贷款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应先了解所购楼盘是否为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准入项目,且已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2.应注意是否具备足够还款能力。组合贷款要求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收入之和的50%。

  3.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办理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相比各多一份,其中《购房合同》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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