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约定提取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2-09-30 12:03:43作者:智慧百科

天津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约定提取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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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四)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就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职工需同时符合上述提取条件(一)(三)(四)。

  办理事项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约定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自动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一)提取期限的约定

  职工每年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一次提取申请。职工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信息的,应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或房屋租赁到期后提出申请。

  职工每次申请的提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信息的,提取期限不早于2021年6月1日,同时不超过登记备案租赁期限;未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信息的,提取期限最长为申请当月起12个月。

  提取期限届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继续提出提取申请。

  (二)提取金额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信息的,可在备案的月租金范围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实际租金超过2400元的最高按照2400元核定。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按登记备案的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未提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信息的,可在1200元以内设定每月提取金额。

  同一提取期限内的每月提取金额一经约定不得更改。职工及配偶同时申请提取的,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提取金额。

  (三)提取储蓄卡的约定

  职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个人银行账户,目前仅支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承办银行I类储蓄账户。提取期限内储蓄卡卡号发生变更的,职工需及时申请签约变更。

  (四)提取资金的划转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季度末月下旬划转提取资金,提取资金自动划转至职工提供的银行储蓄账户,每次划转提取资金不超过3个月的提取金额。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季度未足额划转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一提取期限内其他季度划转。

  具体的资金划转日期由职工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约定,同一提取期限内的资金划转日期一经约定不得更改。

  办理材料:

  一、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承租人身份证件;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件以及婚姻关系证明;

  3.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证明。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房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信息,并进行相关承诺。提取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对提取期限、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储蓄卡卡号等信息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内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约定提取期限内如需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停止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等情形的,职工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增加提取承租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承租人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2. 停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3. 变更提取储蓄卡卡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变更后提取储蓄卡卡号。

  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变更协议,变更相应事项。

  注意:约定期限内职工如需终止租房约定提取申请协议或变更协议的,可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由全部提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办理。申请通过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职工签订租房约定提取终止协议,终止约定提取。

  三、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并于2021年6月1日前已办理租房提取登记且租赁期限在2021年5月及以前的,职工未提取的租金可办理分次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承租人有效身份证件;

  2. 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

  3. 提取人对租房行为及缴租金额的书面承诺;

  4.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证明。

  特别说明:

  在职工约定提取期限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职工及配偶的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情况与申报情况不符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约定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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