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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10-14 12:31:29作者:智慧百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 房票有关定义及实施范围
(一)房票。房票是被征收人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商办、车位等)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监制,需载明持有人、票面金额、有效期等信息。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按照产权调换政策,比照货币补偿新增的一种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将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房票持有人用房票自行在全市统一建立的房源库中购买商品房的行为。房票安置应以被征收人的自愿选择为基础。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房票票面金额对应部分视为放弃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三)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权益金额、对应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补助金额、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其中,安置补偿权益金额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依据货币补偿政策核算的被征收人征拆补偿金额,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金额以现金形式另行计发。
(四)实施范围和实施主体。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先行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履行房票核发人职责,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 奖励和优惠政策
(五)货币奖励政策。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综合考虑拆迁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安置补偿权益金额的基础上给予适当比例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列入房票票面金额,同时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不少于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和不低于3000元/户的搬迁费用;购买住宅外其他性质不动产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可适当给予一定奖补。
上述各项具体奖励比例(标准)由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研究确定。
(六)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等规定,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具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商品房时,对成交价格中使用房票结算的部分免征契税,其他部分征收契税。
(七)金融支持政策。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库中商品房,符合商品房贷款政策的,房票持有人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或配偶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业务。
(八)义务教育保障政策。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后,按照新购房屋所在地政策办理子女小学新生一年级入学手续;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在3年(含)内被征收人可依据原被征收拆迁住宅拆迁协议或者其他资料办理小学新生一年级子女入学手续。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九)基金计提政策。采取房票安置方式,房票票面金额和现金发放部分金额纳入项目土地储备支出核算,并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2〕28号)等规定,按实际组价年度,将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占比计入基金核算基数,其余部分不再计入基金核算基数。
三、 房票使用规则
(十)房票置换推行原则。自2022年9月30日起,尚未启动征地拆迁的项目,优先采取房票安置;已启动征地拆迁的项目,可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和实际情况,视条件采取房票安置;安置房已交付使用、货币补偿已到位的项目,不再采取房票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原则上不再新建回迁安置房。
(十一)房票使用期限。房票应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由征收人验收确认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核发,自核发日起算,有效期为18个月。在有效期限内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重新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计发金额包含依据货币补偿政策核算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征拆补偿金额及对应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补助金额。
(十二)实名登记备案。房票须实名登记备案,并同步将备案信息传至全市房票使用和结算系统。允许房票在有效期内合法转让,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房票核发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实名登记备案变更手续。每张房票实名登记备案变更不超过2次,须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持有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可持法律证明向房票核发人申请实名登记备案变更,且不计入2次变更次数。房票不得用作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十三)房票使用范围。房票持有人可在全市统一的房源库中择优购买商品房,房票使用不限于房票核发所在的行政区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不得设置区域性限制政策。
(十四)结余变现条件。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商品房时,房票可拆分使用,累计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5%。房票票面金额使用达到限定比例后尚有结余,房票持有人可向房票核发人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票面结余,不计算利息。
四、 工作机制保障
(十五)建立全市统一的房源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的房源库,面向全市统一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搭建房源信息平台,公布房源库内商品房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明确接受房票安置的具体房源,对商品房价格、购房优惠、交付日期、交付标准等作出书面承诺,并在售楼现场进行信息公示,供房票持有人自主选择。房源库中商品房销售纳入商品房销售监管
平台管理。纳入房源库中的商品房,在库时限不得少于3个月,在库房价不得高于备案价且不得上调,销售成交使用房票进行结算,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支付。
(十六)等额筹措房票安置资金。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须设置房票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筹措安置资金纳入专用账户进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房票安置,统一纳入监管,不得挪作他用。核发的未结算房票面值总额不得高于专用账户归集资金总额。
(十七)开展全市统一的房票结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搭建房票使用和结算系统,与房源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交互。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将房票购买的房源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房票使用和结算系统。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商品房,成交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后,由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房票使用和结算系统向房票核发人提交购房证明、房票支付等规定信息,申请资金结算;房票核发人应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审核、结算等工作。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房票持有人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使用房票结算的购房款须退回至房票安置专用账户。
(十八)建立完善房票置换政策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房源库管理办法、房票核发使用结算管理办法,须自2022年9月30日起45日内,按程序制定印发;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须自2022年9月30日起60日内,结合实际按程序制定印发实施细则。
(十九)深化部门联动。市、区两级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司法、财政、税务、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更新)、审计、金融办、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二十)强化监督管理。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应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参与推行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房源入库资格,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严禁对房票进行套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追责。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止(2022年9月30日—2024年9月30日内核发的房票,在票载有效期内有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意见施行后,原涉及征收补偿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本意见未提及的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