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保报销条件

更新时间:2022-03-24 02:00:03作者:未知

宁波市医保报销条件

  宁波市医保报销条件

  报销条件

  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

  2、参保人员可报销结算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范围等相关规定。

  (一)参保人员可报销结算的药品是指《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以及按有关规定列入报销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自制制剂、复合西药等。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先由参保人员自理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使用甲类药品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二)参保人员可报销结算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是指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各类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以及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列入目录的诊疗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由有关部门已制定政府指导价或支付标准的诊疗项目;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参保人员可报销结算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是指符合医药技术发展方向、大病治疗临床必需、经公开谈判后已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

  3、资料完备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境外就医的;

  (二)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的;

  (四)应由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

本文标签: 参保  药品  浙江省  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