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减负稳岗扩就业有关失业保险政策解释解读

更新时间:2022-03-24 03:05:01作者:佚名

眉山市减负稳岗扩就业有关失业保险政策解释解读

  今年,决定将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期限延长到今年底。5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下发了《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明确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普惠性稳岗返还、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等政策。5月26日人社部失业保险司召开视频会议作了工作部署,解读了政策,提出了工作要求。省人社厅等五部门于8月19日印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1〕14号),并于8月30日召开全省视频工作会议,进行了政策解读,提出了工作要求。市人社局根据省人社厅要求,就我市贯彻落实意见向市政府进行了书面请示,经市政府同意,于9月19日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四部门下发了《转发<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眉人社发〔2021〕19号),根据省上授权并结合我市实际,细化明确了我市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现将涉及失业保险政策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关于实施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

  按照国家29号文件规定,今年继续实施普惠稳岗返还政策,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不再延续实施。根据国家29号、省14号和市19号文件规定,普惠稳岗返还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沿用了去年裁员率的政策口径,即:2020年度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二是明确稳岗返还标准为: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三是扩大普惠稳岗返还的政策覆盖范围,明确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非企业单位参照大型企业实施,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参保事业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四是裁员率按上年度企业新增领金人数与上年度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年平均人数比较确定。

  二、关于完善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贯彻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要把握如下四点:

  一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仍须同时符合原规定的三条件:申请时必须是企业在岗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年以内。非企业单位职工不属于发放范围、未参保或参保不满1年的不属于发放范围、证书取得超过1年的不属于发放范围。

  二是今年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的政策范围,不包括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2019年,人社部4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19号)规定,对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取得专业技术类或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参保企业职工可发放补贴。今年,国家29号和省14号文件没有延续取得专技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享受补贴的政策。因此,今年取得专技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再享受补贴。需要强调的是:去年取得专技类证书的参保企业人员,只要在取证12个月申领时限内的,仍可继续按规定申领补贴。

  三是明确领取次数。根据省上贯彻意见规定,从14号文发文之日(8月19日)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可申领并享受1次补贴。

  四是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的“业务办理”栏进行线上申报,也可向其失业保险参保地的经办窗口进行线下申报。

  三、关于失业补助金政策

  今年,按照国家29号和省14号文件规定,继续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保障范围是今年1月1日之后的两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主要把握有三点:

  一是保障范围。按国家、省、市文件要求,2021年1月1日之后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仍未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这里重要的时间节点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状态或新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状态,必须是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且在申领失业补助金时仍未就业的这两类人员。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去年已申领享受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今年也不能再申领。

  二是申领时间。失业补助金从申领之月起计算。举例说明,假如:失业人员在某市政策文件下发后,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经办机构要以申领人申领时的就失业状态来审核是否符合申领条件,发放补助金的计算时间也从申领之月开始计算。

  三是发放标准。结合我省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今年我市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按300元/月确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按200元/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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